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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同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福州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稿时间:2015-05-13 16:39:39    来源:福建省海峡绿色建筑发展中心

近日,福州市建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福州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发布。《实施意见》提出新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进行规划,并列出了具体的实施范围。新建建筑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等项目);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2万m2以上大型公共建筑(上述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福州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居住与公共建筑项目。

《实施意见》要求技术上支持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应当选用适宜于福州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包括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立体绿化、太阳能光热和光电、水源热泵、雨水渗透与收集、透水地面、智能控制等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为加大扶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购买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以及2015年8月1日之前出让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的,契税缴纳标准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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